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发表重要演讲十年间
深度关注|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财会监督贯通协调
推进国安机关工作高质量发展,持之以恒抓好作风建设

今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重绩更重德(附各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指标数)

发布时间:2017-06-21  来源:人社部公众号  字体大小[ ]

  原标题:今年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重绩更重德(附各省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指标数)

  人社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17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就职称评审有关问题做出了要求和安排,并公布2017年度各省(区、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指标数。

  各位老师,快来看看有哪些内容——
 

  一

  进一步改进完善评价标准

  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中小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特点和要求,进一步改进完善评价标准。

  师德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坚持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师德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

  注重考察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更加符合一线教师工作实际,切实改变过分强调学历、论文的倾向,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探索以教案、研究报告、工作总结等教学成果替代论文要求。

  发挥正高级教师的引领作用

  进一步完善正高级教师评价标准,发挥正高级教师在城乡各地区的引领作用,让更多优秀教师“跳一跳能够得着”。

  加大对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支持

  加大对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支持,促进教育资源配置更加公平、更加均衡,评价标准要综合考虑乡村学校和教学点实际。

  对长期在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中小学教师,可放宽学历要求,不作论文、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侧重考察其工作业绩,提高实际工作年限的考核权重。

  一

  进一步创新评价机制

  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参考工作单位考核推荐意见,探索学校、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多方评价形式。

  坚持采用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相结合,倡导“推门听课”、“随机抽题说课”等形式,增加基本能力素质的考核。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进行单独评审。

  一

  进一步做好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2017年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数量仍实行总量控制,由人社部、教育部统一确定各地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数量。

  加大对一线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的倾斜力度

  加大对一线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的倾斜力度,评审通过的正高级教师中,担任学校和教研机构行政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30%。

  严格履行备案手续

  严格履行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人社部、教育部不予认可。

  一

  推动部属高校附属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入轨

  部属高校附属中小学按照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开展教师职称评审。

  原则上不改变现有管理模式

  行政隶属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在高校的,可由高校组织实施,也可委托地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

  行政隶属关系和人事管理权限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纳入地方统一实施。

  要妥善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和人员过渡工作

  现有在岗中小学教师按照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改革后的职称(职务)体系。

  改革前评聘的正高级职称(职务),按照“老人老办法”管理,符合条件的可通过评审委员会认定取得新的中小学正高级职称。

  严格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正高级教师数量

  自行组织评审的部属高校要严格按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附属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数量,不得开展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纳入地方统一实施的,在各地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指标内统筹安排。

  正高级教师评审结果通过相应主管部门报人社部、教育部备案。

  中央和国家机关、团体、军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置的幼儿园按照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开展教师职称评审。

  一

  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打通教师维权渠道

  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建立投诉机制,打通教师维权渠道。

  退休人员不得评职称

  严格落实退休人员不得评职称的规定,防止退休前突击评定职称。

  严查违纪违规行为

  严厉查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指标数公布如下:

 

中国公共新闻网摘编李常华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通胡大街78号(京贸中心)二层15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